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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


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

一、办理该资质的必要性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生产经营性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


二、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受理部门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三、资质等级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涉密印制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涉密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机密级、秘密级涉密印制业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包括:涉密文件资料、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涉密光电磁介质、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以及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其他业务。

资质单位应当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种类范围内承接涉密印制业务。


四、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从事印制业务三年以上,甲级资质申请单位还应当具备相应乙级资质三年以上

(二)无犯罪记录且近三年内未被吊销保密资质(资格),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未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涉密印制业务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人员无婚姻关系,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具有从事涉密印制业务的专业能力;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保密条件:

(一)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二)保密制度完善;

(三)从事涉密印制业务的人员经过保密教育培训,具备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四)用于涉密印制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五)有专门的保密工作经费;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保密条件。


六、申请单位提交材料清单

(一)《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

(四)从事印刷、复制等经营活动的许可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涉密印制业务的其他人员情况;

(六)资本结构和股权情况;

(七)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

(八)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的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九)近三年印制业务合同清单;

(十)涉密印制业务设备、场所和保密设施、设备情况;

(十一)基本管理制度、保密制度以及保密体系运行情况。

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以及其他必要的和相关规定要求的资料。

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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