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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展历史: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的依据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8号主席令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3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为指导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科研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维修工作条例》和《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和电子信息基础部提出。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北京军事代表局、总装备部武器装备论证研究中心起草编制,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批准,于2006年5月17日发布,2006年10月01日实施《GJB5713-2006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要求》。
二、法规依据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是指军方对承制单位资格的申请受理、审查实施、批准注册、监督检查等一系列管理活动。通过资格审查的单位,将统一编入《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名录》(简称《名录》)。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规范》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计划管理办法》
《<装备承制单位名录>管理办法》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员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制度进一步对装备承制资格审查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
三、适用企业
装备科研、订购、维修、试验部门有采购意向的装备(产品)或技术服务项目的企业
已签订装备合同或技术协议,正在承制的装备(产品)或技术服务项目(限于续审)的企业
参加军方招标活动中标的装备(产品)或技术服务项目的企业
具有独特先进核心技术的装备(产品)或技术服务项目的企业
四、为什么要取得装备承制资格?
军队实施装备承制资格审查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资格审查管理规定》等法规,作为“采购方”,对武器装备“供应商”实施的资格审查,目的是降低装备采购风险,提高装备建设质量效益、促进承制单位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取得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意味着该“供应商“的能力和管理水平达到军方基本要求,可以承担武器装备采购任务,并签订装备采购合同。
同时,为配合国家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和政策的实施落地,各地根据国家相关军民融合政策要求纷纷制定了军民融合奖励措施,在民参军方面,各地区对参与军品生产、取得军工资质、成长性较好和承接军工科技成果转化的非军工企业,均给予不同金额的扶持奖励。
《装备采购条例》规定:“装备采购实行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制度”,“除特殊情况外,装备采购的承制单位应当从《装备承制单位名录》中选择”。
《装备科研条例》规定:“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对批准立项的装备研制项目,应当在经过资格审查的单位中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择优选择装备承研承制单位订立装备研制合同。”
《装备维修工作条例》规定:“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应当对拟承担装备大修任务的单位组织进行修理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方可交付部队装备大修任务。”
五、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分类:
装备承制单位类别由三类简化为A、B两类:A类为军队专用装备承制单位(涵盖原来的一类和二类),B类为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涵盖原来的三类)。
六、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一)初审,是对首次申请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进行的审查。
(二)续审,是对已取得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在《名录》注册有效期满前申请继续保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所进行的审查;续审申请应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交。
(三)扩大范围审查,是对已取得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申请扩大承制性质和装备类别范围所进行的审查。
(四)年度监督审查,是对已取得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资格保持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其是否持续符合要求的审查。
(五)重大事项专项审查,是对已取得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在发生重大违约、质量、保密等问题或承制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为确认其能否继续保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所进行的审查。
七、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的管理流程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的管理流程为:
向受理点提交《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受理点组织预审查(仅限初次申请军队专用装备的承制单位)→上报申请材料→下达审查计划→实施审查→上报注册材料→列入《名录》。
八、申请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和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满足申请承担任务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和技术文件;
(三)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具有与申请承担任务相当的质量管理水平;
(四)资金运营状况良好,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资金规模;
(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履约信用;
(六)建立健全保密组织和保密制度,具有满足申请任务需要的保密资格或保密条件;
(七)满足军方的其他有关要求。
同时应能够提供以往承担军品任务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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